摘要
- 在8月26日的記者會上,高級警司陳天柱指2019年7月21日晚上,警方快速應變部隊用了18分鐘到元朗站,絕對不是警方早期所指的39分鐘,更指這是「掌握情況後作出澄清」。
- 陳天柱的數字由快速應變部隊收到指示一刻開始計算,與警方過往以接報時間計算有別。
- 18分鐘跟39分鐘兩個數字的計算方式不同,不能直接比較。
- 陳天柱指改稱當時用了18分鐘到現場是「掌握情況後作出澄清」,屬誤導內容。
背景
2020年8月26日,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12名男子涉嫌在2019年7月21日於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被捕,同日下午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高級警司陳天柱向傳媒講述案件及回應記者提問。[1]
其中《星島日報》記者提問為何當晚防暴警察要那麼久才到元朗西鐵站,陳天柱回應時表示元朗的快速應變部隊於當晚10時57分收到指示,立即召集人手及整理裝備,在11時15分到達西鐵站,用了18分鐘到現場,更指「絕對不是」警方初期曾提到的39分鐘。陳天柱指最初警方指需要39分鐘到達現場,是因為當時「未能掌握全面閉路電視的情況」,而現在改稱當時用了18分鐘是「掌握情況後作出澄清」。[2]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於2020年8月27日下午會見記者,期間強調當晚由接報至快速應變部隊到元朗站的時間為「三十幾分鐘」,承認處理時間不理想,但未有解釋或評論陳天柱為何宣稱「掌握情況後作出澄清」。[3]
查證
1.警方在2019年7月的說法
在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襲擊事件(下稱「721事件」)後,警方數次提供當晚接獲報案及警員到場時間,並曾承認警員在報案後39分鐘到達現場。
2019年7月22日清晨,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會見記者時表示,7月21日晚上10時41分收到求助電話指有刑事恐嚇案件,於是派出巡邏車到元朗站了解,到場警員見到兩批人有紛爭,為數接近一百人,在安全不受保障的情況下一架巡邏車的警員不足以應付,於是向指揮中心匯報,指揮中心派出快速應變部隊取得足夠裝備出發到元朗站。當時未有提到快速應變速隊抵達時間。[4][5]
2019年7月22日下午,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聯同行政長官及多名司局長見記者時,提到警方於7月21日晚上10時45分接獲報案,兩名警員於10時52分到場,發覺站內有大批人士手持武器,評估情況後要求增援,支援隊伍在大約11時20分到場處理事件。[6][7]
2019年7月24日,警方於Facebook專頁發佈影片,明確提到於7月21日晚上10時41分接到報案,兩名警員於10時52分到場,認為無法有效控制場面,要求立即增援,元朗警區指揮中心立即抽調人手,40名具防暴裝備警察於11時20分到達現場。[8]
2019年7月25日警方記者會上,元朗警區副指揮官陳漢銘說法跟上述影片相同,指警方於10時41分接到報案,兩位警員於10時52分到達現場,評估形勢後要求支援,警方同時調配其他警員,於晚上11時20分到場。陳漢銘承認比起承諾服務時間為長。[9]同一記者會上,時任署理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曾正科被問到警方支援用了40分鐘是否合適時,回應指相信沒有40分鐘這麼長,旁邊的陳漢銘則提點時間為39分鐘。[10]
從而上四項資料可見,在2019年7月21日後數日內,警方的說法為「7月21日晚上10時41分接到報案,警員10時52分到場,認為無法處理現場情況而要求增援,支援隊伍於11時20分到場」。按此推算39分鐘後才有戴防暴頭盔警員到場處理事件。當時傳媒報導亦採取此描述,例如Now新聞《經緯線》7月28日節目《元朗黑夜》[11]以及香港電台《鏗鏘集》7月29日節目《721元朗黑夜》。[12]
2. 監警會報告時序表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於今年5月發表專題審視報告,其中內容涵蓋元朗721事件,報告附件亦包含當日事件的時序表。[13]根據該時序表,當晚警方接報至快速應變部隊到場期間發生過以下事件(時間為7月21日晚上,並非完整時序,僅選取與警方接報處理元朗站事件內容)︰
時間 | 事件[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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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 999控制台接獲報案,指元朗站發生打鬥,有人倒臥在地,報案人要求召喚救護車(資料來源︰999報案電話錄音)。 | |
10:42 | 999控制台再接獲兩宗報案,指元朗站內有數十人打鬥,情況混亂,有人受傷流血,需要救護車協助(資料來源︰999報案電話錄音)。 | |
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通知一名巡邏小隊警長,指元朗站內有兩宗求警協助個案,包括︰ 一名男子遭白衣人襲擊;以及 一名母親及其孩子要求警務人員護送離開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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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設在元朗站的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指有30人手持木棍在F出口聚集(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10:45 | 新界南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在晚上10時42分接獲兩宗999求警協助報案,於是派出兩架巡邏車載著六名警務人員前往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 |
999控制台接獲更多報案,指有大批白衣人在元朗站附近或站內打人(資料來源:999報案電話錄音)。 | ||
10:47 | 港鐵向警方報案(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新聞稿)。 | |
10:52 | 第一架巡邏車上的三名警務人員抵達元朗站G1出口。 他們沒有發現任何打鬥,但車站內一批大多數穿著白色衣服的人士顯得情緒激動,大聲叫喊。 警務人員經評估警力、設備及個人安全,認為自己無法應付事件。他們向上司警長報告情況,警長之後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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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 元朗警區行動室獲悉元朗站的情況,指示三名警務人員撤退,在附近等候增援(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10:57 | 元朗警區行動室從元朗警署部署大約50名快速應變部隊人員,通知元朗刑事總部小組,並動員屯門第三梯隊兩個小隊(約15名警務人員)前往元朗站增援。 元朗警區行動室指示當時正前往元朗站的第二架巡邏車返回元朗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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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警署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在十分鐘內穿上裝備並聽取簡報,然後前往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11:07 | 元朗警署的快速應變部隊人員聽取完簡報,出發前往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11:15 | 首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及元朗刑事總部小組到達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跟警方於721事件後最初提供的時序相比,除了最初報案時間提早1分鐘、快速應變部隊到場時間提早5分鐘外,以上監警會主要根據警方資料整理的事件時序大致相同,並有較多細節,包括10時57分元朗警區行動室部署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如以監警會報告時序計算,當晚快速應變部隊於警方接報後35分鐘到元朗站處理事件。
陳天柱強調的18分鐘僅為「快速應變部隊接到警方通知後至抵達元朗站」的時間,而警方早期以及坊間一直提到的39分鐘則為「警方接到市民報案至快速應變部隊到元朗站」的時間,兩個數字代表的意思根本不同。此外,這些時間記錄應為警方內部通訊記錄,毋須參考閉路電視資料,陳天柱未有解釋為何「掌握閉路電視的情況」後會改變計算方式。
根據警方的服務承諾,警方務求「在既定時限內回應所有真正的999緊急求助電話」,其中新界區的既定時限為15分鐘,而回應時間的計算方式為「由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999控制台接報起計, 直至警務人員到場為止」,並非由有關警務人員接到指示開始計算。[15]
而香港消防處的服務承諾則為︰
- 在6分鐘內抵達樓宇密集地區處理火警召喚,並在9至23分鐘內抵達樓宇分散及偏遠地區處理同類召喚。
- 救護車在本處接到緊急救護召喚後12分鐘內抵達現場街道的地址。[16]
根據香港消防處年報,這項標準採用「召達時間」[17],即由接獲召喚至消防車/救護車抵達現場街道的時間[18],類似警務處「回應時間」的定義。
結論
在8月26日警方記者會上,陳天柱改變了到場時間的計算方式,卻稱為「澄清」,容易令人誤以為721事件當晚警方接報後至快速應變部隊到場的時間由39分鐘縮短成18分鐘。而他由部隊收到指示一刻開始計算,做法亦不符合警隊服務承諾的「回應時間」計算方式。兩套計算方式開始的時間點不同,所得數字無法比較,不能稱之為「澄清」。
陳天柱指最初警方描述721事件當晚需要39分鐘到達元朗站現場,現在改稱當時用了18分鐘是「掌握情況後作出澄清」,這套說法屬誤導內容。
資料來源
- 【警方就拘捕林卓廷、許智峯等案見記者】現場直播(香港電台視像新聞Facebook專頁直播影片)
- 同[1],見影片19分30秒。
-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見記者】現場直播(香港電台視像新聞Facebook專頁直播影片),見影片13分33秒。
- 警方:不能確定身穿白衣人士就曾經參與打鬥(Now新聞)
- 警方就元朗暴力事件見記者(Now新聞Facebook直播影片),見影片24秒。
- 【足本】林鄭月娥、盧偉聰及司局長見記者(Now新聞),見影片7分21秒。
- 行政長官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和答問內容(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 警察訊息 - 呼籲與澄清(香港警察Facebook專頁影片),見影片1分8秒。
- 7月25日警方記者會直播影片(香港警察Facebook專頁),見影片19分30秒。
- 同上,見影片28分54秒。
- 【經緯線】元朗黑夜(一)(Now 新聞),見影片5分57秒至11分30秒。
- 鏗鏘集︰721元朗黑夜(香港電台),見影片16分27秒至17分23秒。
-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附件︰2019年7月21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時序表
- 內容均出自《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附件2019年7月21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時序表第146至162頁。
- 服務承諾—行動部(香港警務處)
- 服務承諾(香港消防處)
- 香港消防處年報2019,頁22。
- 以召達時間代替行車時間作緊急救護車服務指標(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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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鄭家榆(執行編輯)
複核︰區家麟(編審成員)
校正︰林藹雲(編審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