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一名少年在2019年10月以電筒照射警察,被控非法集結罪成後不服上訴。2022年8月,高等法院頒判詞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 其後網絡流傳帖文、圖片及影片集中交代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提及「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容易令人理解此為上訴得直的主要理據。
  • 翻查判詞,張官詳列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後,表明上訴得直的理據在於控方未能證明該少年夥同他人參與相關行為,不符合「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這項罪行元素。
  • 「貪玩」僅屬其中一個不能排除的可能,並非上訴得直的主要理由。
  • 網絡流傳帖文、圖片及影片斷章取義,缺乏完整脈絡,易惹誤解。

背景

FB專頁圖片側重「不排除貪玩」

2022年8月23日,Facebook專頁「黃黑的事」發佈帖文,提及2019年10月7日一宗在黃大仙的非法集結案件,案發時為15歲的少年以電筒照射警方,被判入勞教中心,其後不服定罪上訴,法官張慧玲同日頒布判詞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1]

圖1:Facebook專頁「黃黑的事」帖文

帖文分為四個段落,首段引述張頒佈的判詞指,「雖則他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帖文的圖片將同一段文字置於說話框內,並以箭嘴指向法官張慧玲的相片。

與圖片側重點不同,該帖文在第三段提及,張官考慮被告年齡及行為後,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他與用鐳射筆射向警方的一‍男一女是一夥,認為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麥獨斷獨行,其行徑與該一男一女無關。末段交代被告屬「一人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非法集結罪行元素包括「要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以上的行為」,控方未能證明其干犯非法集結罪。

與11歲男童縱火案並列

8月24日,Facebook專頁「新潮民」發佈影片[2],其中一節為評論上述案件,影片亦上載至其同名YouTube頻道,畫面左上方有圖片註明「15歲少年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張慧玲:不能排除只是貪玩」(見圖2及3)[3,4]節目主持人「大眼」[5]以判詞指不排除被告貪玩,期間多次引述網民評論,聲稱不排除張官智商或司法專業有問題[6],並質疑法官張慧玲會否以「貪玩」為被告開脫或美化「搞事行為」。[7]

「大眼」稱張官在判詞提及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被告與其取得電筒的一男一女屬同伙[8],其後提出另一宗於拍攝節目前一星期在黃大仙樂富邨發生的縱火案,涉案疑犯為11歲男童,並指「但係我哋唔可以因為佢芳齡11,佢嘅行為似係貪玩,所以就列為無罪。」[9]帖文有2,000表情反應、91個留言及131次分享,YouTube影片有逾19萬次觀看紀錄。

在Facebook搜尋畫面左上角圖片字眼,可見圖片來自專頁「am730」轉載旗下網站就該案報導的封面圖片(見圖4)。[10,11]報導內文首段亦提及上文網傳訊息句子:「法官張慧玲今頒布判詞指,雖則他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有留言回應「am730」帖文時稱「咁以後乜嘢都可以用貪玩呢個藉口」及「如果咁都打得甩以後個個都挑釁警方,咁個個都貪玩啦」。

圖4:Facebook專頁「am730」帖文截圖。

網文質疑貪玩不需負法律責任

8月25日,Facebook用戶「Yiu Cheung Chung」發佈一張截圖,截圖顯示Facebook用戶「羅迪生」在群組內發佈的帖文,宣稱上述縱火案導致鄰居喪命,案件列為誤殺,而在15歲少年非法集結案,法官指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撤銷定罪及判刑,反問是否「貪玩」就不需負上法律責任。[12]

帖文截圖獲18次分享,其中9次由「Yiu Cheung Chung」轉發至9個不同群組。[13]有網民回應其中一個轉發帖文稱「是否殺人犯一句貪玩才殺人,法官是否判佢冇罪釋放嗎?」(見圖5)

圖5:Facebook用戶「Yiu Cheung Chung」在群組「全港支持香港大學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撥亂反正』群組」的帖文截圖。

查證

上述網傳訊息及回應均顯示,部分發文者及讀者認為「不排除可能只是貪玩」屬案件上訴得直的主要理由,部分訊息有提及判詞有其他考慮因素。查核報告將集中處理:

  1. 判詞有否提及「貪玩」為上訴得直的理由?
  2. 法官整體考慮了什麼因素?

上訴質疑原審未清晰裁定罪成的行為

在Google搜尋「黃大仙 非法集結 張慧玲」可找到《法庭線》及《on.cc東網》就相關案件的報導,報導文末均列出案件編號為「HCMA 448/2021」。[14,15]

司法機構網站設有判案書及法律參考資料一欄,點選「裁決理由」後會導向「法律參考資料系統」,輸入案件號碼「HCMA 448/2021」,可以找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就該案件撰寫的判詞。[16-18]

綜合上述報導及判詞,2019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衝突,該名少年被指於10月7日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天橋上的警員,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案情指2019年10月7日,一男一女及一名杜姓人士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分別以藍光鐳射筆及白光電筒照射在天橋上的警員。警方片段顯示,上訴人向杜姓人士伸手接過電筒後,隨即照射橋上警員。當時附近的一名女子,亦一直以鐳射筆射向警員。辯方並無爭議上訴人曾以白光電筒照射警員。[19]

上訴方質疑原審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其理由包括[20]

  • 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證人的部分證供;
  • 沒有清晰裁定上訴人哪些行為(擾亂警方視線、干擾警方觀察四周、擾亂秩序、還是為了以鐳射光傷害警員眼睛)構成非法集結;
  • 錯誤分析上訴人就非法集結罪的參與意圖。

法官:上訴人未必夥同他人

判詞列出案件所涉及的法例為《公安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罪行元素可分為三項要點[21]

  • 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
  •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行為」) ;
  •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訂明害怕」)。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表示,警方片段顯示,上訴人起初在進食,沒有對警方作任何行動,上述一‍男一女在其附近不停用鐳射筆射向警方。同時,其他在場人士亦有不同行為,包括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22]

張官指,考慮上訴人的行為及年齡 (判詞交代其為16‍歲,早前部分報導及網傳訊息稱其為15歲)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姓人士取得電筒後照向警方。張官續指,雖然上訴人附近女子當時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考慮所有環境情況後,「上訴人夥同該男女同時參與他們的行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獨斷獨行」,其行徑與涉案男女無關。[23]

判詞稱,雖然上訴人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頂多只顯示上訴人一人作出「訂明行為」,控方未能證明他與該‍一男一‍女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無法證明其干犯非法集結,故裁定少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24]

換言之,張官裁決主要考慮控方能否證明上訴人的行為符合上述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其提出貪玩僅屬其中一個不能排除的可能性,但並非以「貪玩」作為上訴得直的主要理由,其考慮重點在於上訴人是否夥同該男女「集結在一起同時作出相關行為」。

網傳訊息斷章取義惹誤解

Facebook專頁「黃黑的事」帖文、圖片及《am730》報導均提及,張官頒佈的判詞指「雖則他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

判詞就案件的「討論」設三段內容,張官在首段提出「不排除貪玩」的可能性,並在次段引伸至其中一個推論屬上訴人「獨斷獨行」,至末段交代即使其行為或帶挑釁,但仍指向屬上訴人「一人行為」的推論,不符合非法集結須3人或以上的罪行元素,並非上述所指的轉折關係,網傳訊息及報導拼湊兩段不同內容。

《am730》報導連結的封面圖片只交代「15歲少年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張慧玲:不能排除只是貪玩」。「新潮民」影片取用該圖,並在片段集中討論「貪玩」,引述網民評論質疑「貪玩」屬開脫理由。該片與網傳「羅迪生」帖文截圖同樣將另一宗男童縱火案並列討論,帶出「貪玩不代表無罪或毋須負刑責」的意思。綜合帖文及留言,可見「貪玩」被解讀為案件上訴得直的主要理由。

根據判詞,上訴得直的考慮是控方無法證明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此項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即該人是否夥同該男女「集結在一起同時作出相關行為」,並非該行為是否屬「貪玩」。

網傳訊息只集中擷取判詞部分提及「貪玩」的內容,缺乏事件的完整脈絡,易惹誤解。

結論

高等法院就一宗少年非法集結上訴案件頒下判詞,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負責案件的法官張慧玲考慮上訴人的定罪是否符合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以電筒照射警員,亦不排除他「獨斷獨行」,行徑與他人無關,因無法確定他夥同別人非法集結,故裁定上訴得直。

其後網絡流傳帖文、圖片及影片,集中交代判詞提及「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容易令人理解此為上訴得直的主要理據。網傳訊息斷章取義,缺乏完整脈絡,易惹誤解。

資料來源

  1. Facebook專頁「黃黑的事」帖文
  2. Facebook專頁「新潮民」帖文,評論案件段落由影片第46分39秒開始,至影片結束。
  3. [字幕版] 中國大批戰機 將直接飛往 北韓服役 牽制美日韓 不必再掩飾 / 格仔 郭政彤 大眼(YouTube/新潮民),影片相關段落時間見[2]。
  4. 在YouTube搜尋「#新潮民」的主題標籤,會找到由頻道「黑超哥」在2021年3月上載的影片,以「藍營KOL」形容「新潮民大眼」,「大眼」當時稱做了KOL接近一年。
  5. 在Google搜尋「新潮民 大眼」可找到同名微博用戶,其簡介提及「愛國之香港青年,曾在澳洲漂泊」。
  6. 見[2]及[3],影片第46分39秒至47分17秒,「之後就講下單案件,發生喺2019年搞事時候,但係呢單案件本來判咗罪,但係被告不服上訴,其後上訴庭為佢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尋日8月23號處理呢單案嘅張慧玲法官就頒佈判詞,但判詞入面話到,唔排除呢個被告係貪玩喎。聽完呢個判詞後,其實好多香港巿民都懷疑緊,阿張慧玲法官,依家出面個個都話到你,唔排除你智商係有問題,以及唔排除你司法專業都係有問題喎。」
  7. 見[2]及[3],影片第51分25秒至51分57秒,「依家有人喺網上話到,今次呢位姓張嘅法官,佢講呢句說話,話被告唔排除佢只係貪玩,就如同之前有啲黃官話啲搞事嘅細蚊仔係優秀嘅細蚊仔,或者話啲出嚟搞事嘅細蚊仔,佢哋嘅目的係想見證歷史一樣,呢啲說話語句都係令市民懷疑到,阿張慧玲法官,佢會唔會喺判詞裡面係有心去幫呢位被告去開脫呢?咁樣會唔會係美化咗搞事行為呢?尤其係關於細蚊嗰方面,咁係咪細蚊,心智未成熟做啲壞事出嚟嘅時候,就用到貪玩呢個藉口為佢哋開脫呢?」
  8. 見[2]及[3],影片第49分32秒至49分45秒,「而且法官喺佢判詞入面又講到,佢唔能作出唯一合理嘅推論,係呢個芳齡15嘅細蚊,佢喺一男一女手上攞過呢啲『鐳射方仲賢筆』時,佢係同呢一男一女係同伙㗎喎。」
  9. 見[2]及[3],影片第53分07秒至54分55秒,「至於呢單消防案件,佢發生原因係乜嘢呢?就係事緣有個芳齡11嘅細蚊,佢就點著呢位婆婆自己屋外衣物,大家都知道屋邨嘅街坊晾衫會將啲衫掛喺自己走廊出面嗰度。根據呢位芳齡11細蚊嘅背景,佢身世原來都幾慘,出世無耐父母離異,佢亦患有自我封閉嘅精神症狀,而智商亦確定有少少問題。但係我哋唔可以因為佢芳齡11,佢嘅行為似係貪玩,所以就列為無罪。依家呢單案件已立咗案,呢個芳齡11嘅細蚊亦需要定時定候向警察報到。」
  10. Facebook專頁「am730」帖文
  11. 16歲少年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官:不能排除只是貪玩(am730)
  12. Facebook用戶「Yiu Cheung Chung」帖文
  13. 「Yiu Cheung Chung」將帖文轉發至至少9個群組,包括:「支持內地醫護援港 【香港逆行者】討論區」、「港人同心,戰勝艱難」、「我撐何君堯議員」、「關愛香港,情繫中華!」、「齊心撐新一哥蕭澤頤處長」、「反黑金~反港獨關注組(討論區)」、「全港支持香港大學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撥亂反正』群組」、「中國統一自由談」及「撐警大聯盟(盟友討論區)」。
  14.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法庭線)
  15. 男學生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勞教 經上訴後獲撤銷定罪(東方日報)
  16. 判案書及法律參考資料(司法機構)
  17. 法律參考資料系統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永華 [2022] HCMA 448/2021
  19. 見[18]第3至15段。
  20. 見[18]第16段。
  21. 見[18]第17至19段。
  22. 見[18]第20段。
  23. 見[18]第21段。
  24. 見[18]第22至2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