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有圖片對比裁判官何俊堯審理的案件以及「同樣案情」的案件判刑。
- 三組對比的案件當中,有兩組的控罪及案情性質均完全不同。
- 餘下一組兩宗都是刑毀案件,但圖片顯示判刑較重的案件實際上結合了三項罪行的刑期,而且該被告有案底。
- 圖片含有錯誤及誤導資訊,屬誤導內容。
背景
Facebook群組「香港警察,忠誠勇毅,心繫社會,加油。」在2020年8月14日出現一則帖文,指控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放生罪犯」,並附上投訴其行為不當的信件範本,附圖對比三宗何俊堯判決的案件及「同樣案情」的案件(見圖1)。[1]
圖1列出的案件分為三組,每組均有一宗由裁判官何俊堯審判,另一組則列為「同樣案情」的案件︰第一組為「衝擊立法會案」,第二組為「警總刑毀案」,第三組為「襲警案」。
查證
兩宗「衝擊立法會案」
圖1中第一組兩宗案件分別為「三名眾志成員衝擊立法會」以及「33歲男衝擊立法會」。根據圖片描述,前者由何俊堯審訊,並指何勸勉被告留有用之軀(圖中誤寫為「驅」),認為他們末來是社會棟樑,每人判罰款1,000元;後者判監禁4個月。
搜尋「香港眾志 立法會 罰款1000元」可找到相關新聞報導,案發於2019年3月16日,三名前香港眾志成員出席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期間被指未有遵守秩序作出抗議行為,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行政指令。他們的抗議行為包括「舉起標語、播放國歌及離開座位」。[2]
據傳媒報導,裁判官何俊堯在判決時表示,相信三人並非為私利犯案,而且案情輕微,但不能因此越界,由於他們的干擾並不嚴重,判處罰款已經足夠。何俊堯認為被告應衡量後果,一旦長時間入獄將無法貢獻社會,三人為大學生,是社會棟樑,應留下有用之軀,最終判罰款1,000元。[3][4]翻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b)條,此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5]
搜尋「33歲男衝擊立法會」的結果顯示有一宗案件符合圖1描述,案發於2019年6月9日民陣反修例大遊行後,地點為立法會示威區外,其中兩名被告均為33歲男性,同樣被判監4個月。[6][7]案情指當時有約200名示威者於立法會外聚集,有示威者於警方警告後仍衝擊防線,其中一名33歲裝修工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名同齡社工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襲警罪,兩人均承認控罪。[8]最終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兩人入獄4個月。[9][10]
由此可見,何俊堯審理的案件為被告在立法會公聽會期間「舉起標語、播放國歌及離開座位」,而圖1對比的案件則為被告在立法會大樓外非法集結、衝擊警方防線,兩案的控罪和案情截然不同,同樣以「衝擊立法會」描述並稱之為「同樣案情」屬誤導內容。
兩宗警總刑毀案
圖1第二組兩宗「警總刑毀案」的資訊分別為「19歲男於警總刑毀」以及「43歲男於警總刑毀」,兩案同樣發生於2019年6月,根據圖片描述,前者最終判處感化令,後者刑毀警察總部玻璃門及玻璃屏判監禁10個月。
搜尋「19歲男 警總刑毀」可找到傳媒報導一宗大學生刑毀案件符合圖1描述,19歲被告於2019年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總期間,在警總外牆以白色油漆寫上「condom」和「con」字眼,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告認罪,裁判官何俊堯最終判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及賠償1,200元。[11][12]
而搜尋「43歲男 警總刑毀」可找到一宗符合圖1描述的案件,43歲被告被指於2019年6月26日晚上圍堵警察總部時參與非法集結、向警察吐口水,以及噴黑兩個閉路電視及玻璃門,被控一項襲警罪、兩項刑事毀壞罪以及一項非法集結罪。[13][14]
其後被告其中一項刑事毀壞閉路電視罪行獲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承認餘下三項控罪。[15][16]2019年11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香淑嫻判被告三項罪名成立,非法集結罪刑期為8個月、刑事毀壞罪刑期為兩星期、襲警罪刑期則為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囚10個月。[17][18]
由此可見,「43歲男於警總刑毀」一案被告的刑事毀壞罪刑期應為兩星期,圖1顯示被告三項罪名結合的刑期屬誤導內容。此外,第二宗案件被告曾留有多項案底,跟第一宗警總刑毀案被告的情況有別。
兩宗「襲警案」
圖1第三組兩宗「襲警案」的資訊分別為「24歲男投擲麻包袋襲警」和「26歲男深水埗襲警」,第一宗案件發生於2019年10月,第二宗發生於2019年8月。根據圖片描述,第一宗案件由何俊堯審訊,聲稱他認為「襲警不算暴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第二宗案件被告從後推倒一名警務人員,判監三星期。
搜尋「24歲投擲麻包袋襲警」可找到一宗大致符合圖片描述的非法集結案件,24歲被告於2019年萬聖節期間在中環向馬路中心投擲兩個麻包袋,被捕後被搜出背囊內藏一支木棍。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何俊堯曾指被告拋擲麻包袋的行為「不算太暴力」,但這宗案件沒有襲警以至襲擊成份,被告並未如圖1所述般涉及襲警,只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19][20]
裁判官何俊堯曾向控方確認,案發現場雖然有非法集結的行為,但影片顯示集結者相對克制,驅散到被捕期間都沒有涉及暴力行為,被告被捕後亦沒有掙扎或反抗。何俊堯強調公眾秩序仍須維護,須判處具阻嚇力刑罰,最終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21][22]
搜尋「26歲男深水埗襲警 判監三星期」可找到相應案件,案情及判刑符合圖片描述。26歲被告被指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從後推跌一名警長,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被告襲警罪成,判入獄三星期。[23][24]
由此可見,「24歲投擲麻包袋襲警」案的描述錯誤,被告根本沒有被控襲警,控方亦同意當晚沒有涉及暴力行為,因此不應以此案跟其他襲警案件比較。
結論
圖1宣稱把裁判官何俊堯判決的三宗案件跟「同樣案情」的案件對比,然而第一組中,兩宗案件控罪不同、案情性質有別;第二組則把「43歲男警總刑毀」案被告三項罪名的刑期結合,錯誤描述其刑事毀壞罪刑期;第三組更錯誤指「24歲男投擲麻包袋」案被告「襲警」,事實上被告僅被控非法集結罪。
何俊堯審理案件 | 圖1列為「同樣案情」案件 | |
---|---|---|
第一組案件 | 案情︰公聽會期間離座抗議 | 案情︰遊行後在立法會外聚集,衝擊警方防線 |
罪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行政指令 | 罪名︰非法集結/非法集結及襲警 | |
第二組案件 | 案情︰在警總外牆寫上「condom」及「con」 | 案情︰參與非法集結、向警察吐口水及噴黑玻璃門 |
罪名︰刑事毀壞 | 罪名︰襲警、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 | |
第三組案件 | 案情︰萬聖節期間向馬路中心投擲兩個麻包袋 | 案情︰從後推跌一名警長 |
罪名︰非法集結 | 罪名︰襲警 |
圖1含有錯誤及誤導資訊,意圖指控裁判官何俊堯判刑較同類案件輕,屬誤導內容。
更新
a. 《蘋果日報》宣佈於2021年6月24日停止運作,以下註17、20及21補回「網絡時光機」(Wayback Machine)備份網頁。(修改時間︰2021-06-24 00:11)
資料來源
- Facebook群組「香港警察,忠誠勇毅,心繫社會,加油。」帖文
- 鄭家朗等三人立法會內未有遵守秩序各被判罰一千元(香港電台)
- 【國歌法公聽會】眾志三員立會不守秩序罪成判罰1,000 元女成員脱襲擊罪官:留有用之驅(立場新聞)
- 國歌法公聽會衝向官員 鄭家朗等3人各罰1千 官籲保住有用之軀(香港01)
- 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
- 【修例風波】33歲裝修工認金鐘立會外非法集結 判囚4個月(頭條日報)
- 社工立法會外踢警員「救人」認愚蠢 還押至7月13日判刑(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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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遊行後涉立會衝突社工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判囚4 個月(立場新聞)
- 立會外搬鐵馬衝防線 裝修工囚4月(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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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總外牆寫「condom」 男生認刑毀盼離港官判12個月感化寄語「唔好睇返轉頭」(立場新聞)
- 43歲無業漢認刑毁非法集結吐口水襲警 判囚10個月賠1670元(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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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鄭家榆(執行編輯)
複核︰梁俊勤(編審成員)
校正︰劉軒(編審成員)